仔細研讀通知書: 理解審查員駁回的具體理由(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公開不充分、權利要求不清楚等)和引用的對比文件。
與專利代理人/律師深入溝通: 分析駁回理由是否成立,評估授權可能性。
制定答復策略:
修改申請文件: 最常見且有效的方式。可修改權利要求書(縮小保護范圍、澄清表述)、說明書(補充說明、澄清歧義),但不能超出原始公開范圍。
陳述意見: 針對審查員的意見進行有理有據的反駁,論證發明具備專利性(特別是新穎性和創造性),指出審查員理解偏差或對比文件應用錯誤。
結合修改和意見陳述: 通常兩者并用。
在法定期限內(通常4個月,可延期)提交答復: 逾期未答復視為撤回申請。
后續可能:
審查員接受答復,授權。
審查員再次發出通知書(可能維持部分駁回),需繼續答復。
最終駁回。此時可考慮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相當于行政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