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巴黎公約》,指申請人在一個成員國首次提出專利申請后,在特定期限內(發明/實用新型:12個月;外觀設計:6個月),就同一主題向其他成員國申請專利時,可以享有首次申請的申請日作為在后申請的申請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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