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并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2、專利申請后甚至授權后都可以變更專利申請人,包括增加申請人,但要提交變更申請書,讓所有原申請人、發明人簽字,并交納200元變更費,即可變更。
3、如果你還在修改圖紙,說明專利還沒有申請,這時專利申請人完全由申請人決定,申請前任何內容都可以改。
4、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可以變更:
(1)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的變更,200元。
(2)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人委托關系的變更,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