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絕參與或配合動態核查。
對已經列入動態核查資質的施工企業名單,必須按要求準備相關材料,接受動態核查。換言之,按時參加動態核查是企業的義務,沒有權利也沒有以任何理由拒絕核查。若企業拒絕參與或配合動態核查工作,其后果將十分嚴重。
二、申報信息不實的;
施工資質告知承諾審批,只是簡化了資質審批流程,并非降低了資質標準。因此,施工企業不能因為審批沒有以前那么嚴格,就弄虛作假,胡亂承諾。如在以后的動態核查中發現申報資料弄虛作假,將被撤銷之前取得的資格,同時還將進行公開通報,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再申報,這將給企業以后的經營帶來很大困難。尤其對資質升級企業,工程業績是核查的重點。
三、現有情況不再符合資格標準。
施工企業在申請建筑資質辦理時不僅要滿足相關資質標準的要求,還要在資質有效期內滿足相關資質標準要求。若進行動態核查,則企業的現有條件已不符合獲得的資格標準的要求,可能被要求限期改正,或被撤銷資格。
四、核查連續兩年不合格。
若施工企業連續兩年動態核查的結果均為不合格,處罰將加倍。舉例來說,第一年核實不合格時,可要求限期整改;第二年仍不合格時,可被取消資格,外地施工也可被驅逐出當地市場。
五、拒不整改或者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一般情況下,動態核查中發現的問題不一定都會被要求限期整改,但是如果企業拒絕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后仍然不合格,就有可能被撤銷資質,也有可能被外國企業驅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