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額征稅的個體工商戶辦理停(歇)業,應在停(歇)業前7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停(歇)業申請,填報《停(歇)業申請審批表》,說明停(歇)業的理由、時間、停(歇)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領、用、存情況.稅務機關在接到申請審批表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批,必要時還要進行實地審查,批準后辦理停(歇)業登記,填寫《核準停(歇)業通知》,下達給業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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