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從事建筑設計業務4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3項工程等級來為二級及以上的工程項目設計并已建成,無設計質量事故。 2、 單位有社會信譽以及相適源應的經濟實力,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 3、 單位專職技術骨干中建筑、結構和其他專業人員各不少于6人、6人、8人;其中一級注冊建筑師和百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均不少于1人。 4、 曾獲得過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優及以上級別評優的優秀建筑設計三等獎及以上獎項不少于2項。 5、 有健全的技度術、質量、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6、 達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7、 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專職技術骨干每人1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