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攜帶打印或填寫好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向縣政務服務中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請申請材料不符合的,向申請人制發不予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后,再行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的全部內容。
2、服務窗口查驗申報材料。材料符合的,及時受理,向申請人制發受理通知書,并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
3、在宜賓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公示注銷事項。服務窗口負責人審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決定。
4、發證并告知申請人及其有關權利、投訴渠道。
5、服務窗口制作決定文件,符合辦理條件的,作出準予注銷的決定;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