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限期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將處以罰款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明確規定了納稅人未能及時辦理或者申報代扣代繳稅務事宜的將面臨由稅務機關限期整改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指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關于扣繳義務人法律責任的規定如下: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