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抵扣進項稅,處罰有一定的金額范圍。接受虛開發票構成偷稅的,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偷稅處罰;接受虛開發票未抵扣稅款的,按發票管理辦法處罰。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中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項目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五)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97﹞134號):
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 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規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該文三條同時規定,“納稅人以上述一條、二條所列的方式取得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或者未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規,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分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