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經營場所(含以貯存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注銷原許可證,重新申請辦理。經營場所(含以貯存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門牌發生變更,實際經營場所未發生變更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同一地址證明。
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管轄地許可機關和倉庫所在地許可機關備案并承諾符合食品貯存條件。
1、所需材料
(一)注銷原許可證
(1)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3)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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