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銷售或進口下列貨物,按照13%的低稅率計征增值稅: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燃氣、沼氣、居民用煤類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同時,1995年根據國務院決定,將下列貨物也將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
1.農業產品。包括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但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的除外;
2.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
3.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和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