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主體不得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
(一)在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的;
(二)存在股權(財產份額)被凍結、出質或者動產抵押,或者對其他市場主體存在投資的;
(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正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四)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
(五)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不符合《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市場主體注銷依法須經批準的,或者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