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由于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重組分立,需申請資質證書的,應當進行重新核定企業資質。
對原企業相應資質證書上記載的全部資質按照資質標準及有關規定重新核定企業的凈資產、人員、設備、代表工程業績等內容。其中,代表工程業績應為取得相應資質后承攬的工程業績。
對新企業擬承繼資質按照資質標準及有關規定重新核定企業的凈資產、人員等內容。
申請的工程設計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是通過具備相應的施工總承包資質或工程設計資質直接申請取得的,還應對原企業相應資質重新核定。
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工程設計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不得單獨申請辦理上述事項。
(二)建設工程企業發生合并、國企改制(含事業單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冊地跨省變更的,應當按照擬承繼資質相應資質標準和有關規定重新核定新企業的凈資產、人員等。
被吸收企業在申報時未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合并后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可按規定申請換發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注銷或未提出換證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
企業申請辦理工商注冊地跨省變更的,發放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將有關人員變更到位。有效期內人員變更到位的,可按規定申請換發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人員未變更到位或未提出換證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
(三)企業完成重組分立并重新核定資質后,原企業、新企業均不得以資質轉移前承攬的工程項目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請相應資質。
企業發生重組分立、吸收合并、國企改制(含事業單位改制)以及跨省變更等申請資質重新核定的,對于專業技術人員的個人業績,企業應當按要求填寫資質申請表中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并承諾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