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相關法條的規定:
01.對申請人的要求:在先國外申請的申請人或申請人的法定代表或者權利繼承人需要和美國申請保持一致;
02.對發明人的要求:在先國外申請與美國申請有相同發明人或者至少一位共同發明人。
由此可見,當在先申請的申請人與美國專利申請的申請人不一致時,可以簽署權利轉讓聲明使之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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