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一件商標被提出異議但未成功,則該商標直接予以注冊。原異議人只能在商標注冊后進一步提起無效宣告;
2、有的商標在初審公告期內未被權利人監測到,核準注冊后,權利人發現該商標有損自身權益,提起無效宣告;
3、注冊商標過程中,申請人發現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已存在他人注冊商標,選擇提起無效宣告以排除注冊障礙;
4、經營者使用商標過程中被他人提起侵權訴訟,為避免敗訴并確保繼續使用商標,對維權者所依據的權利商標提起無效宣告;
5、權利人針對他人已注冊的近似商標進行專項清理,提起無效宣告;
6、行業內通用詞語被注冊為商標后,相關經營者為解除使用妨礙而提起無效宣告;
7、遇到部分仿冒者以注冊商標為“擋箭牌”實施侵權行為時,有的權利人會針對被作為侵權工具的注冊商標提起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