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后,如果商標權人需要繼續使用該商標,可以通過辦理商標續展手續的方式使商標專用權得以延續。商標所有人申請續展注冊的,應在注冊商標有效期滿6個月內提出申請,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6個月寬展期(即有效期滿后的6個月內),但要按規定交納延遲費。如果在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注冊的申請,商標局即將其注冊商標注銷并予公告,商標專用權即令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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