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注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和負責人應當在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向工商部門備案。
2.公司清算結束后,應當自清算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3.公司申請注銷時,必須取得《完稅證明》方可停止報稅。未取得證明的,仍需繼續申報納稅。
4.公司應當在清算組成立后60日內發布債權人公告,并通過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省級以上地方報紙通知相應的債權人。
5.自公司申請注銷公司之日起30日內,應向原社保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社保賬戶注銷相關材料信息,并辦理公司社保賬戶注銷。
6.公司注冊資本雖已認繳,但公司注銷時未繳的注冊資本需繳納注冊資本2.5%的印花稅。
7.公司有分支機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應先完成分支機構的注銷,未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的總行不能申請注銷公司。
8.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列入經營異常清單的,需要補辦營業執照或者注銷經營異常清單后,方可申請注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