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原公司隱形債務
雖說可以通過簽訂合同,約定由原公司股東承擔債權債務,可一旦原股東失去償還能力,債權人仍然可以向現股東主張權利,由現股東進行債務償還。這屬于建筑資質公司的存續基本原則,存在債權債務就必須償還,是無可避免的。
2、公司稅務補繳
由于稅務政策的不斷變化,若根據稅務要求,需要建筑企業補繳稅款的話,受讓企業是無法拒絕的,并且對于補繳稅款也無法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3、工程質量隱患
建筑資質轉讓雖然能繼承該公司已經取得的工程業績,使用該工程業績進行建筑資質升級,但如果原公司在工程建設方面存在安全質量隱患的話,現公司也必須全盤接受。
雖然上述情況也是可以通過合同進行約定,但由于是不可預見及預測的,因此大多數企業都不會在合同中進行約定,當發生這些情況時,現企業也只能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