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組涉及的原、新企業的凈資產、相關專業的技術負責人、注冊人員應滿足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其中凈資產將對照企業的財務報表、工商實收資本予以確認;技術負責人的學歷、職稱、社保將從省相關部門調取資料確認;原、新企業所具有的所有資質,其建造師應滿足該類別最低等級資質要求。
2)企業跨省變更遷出的,擬遷出企業須取得擬遷入省(直轄市、自治區)住建廳(委)同意接納的文件。
3)企業應按照建市[2014]79號文件提供申請資料;
4)重組涉及的原、新企業不存在以下失信行為:股東的股權凍結,股東被限制乘坐高鐵、飛機、入住豪華賓館、購買不動產等高消費。
5)由省廳核準的重組事項,申請企業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區)住建局應按照上述要求初審企業的申請資料,同意后再報送省廳。
6)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辦理變更材料清單:(涉及企業均需提供)
2021-12-14 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