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的規定,可簡化審批手續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公司合并(吸收合并、新設合并)的:
①《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②所有公司(包括原公司和新公司)的工商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③經公司主管部門同意的公司合并方案(公司有主管部門的);
④所有公司(包括原公司和新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國有公司的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⑤所有公司(包括原公司和新公司)的公司章程;
⑥原公司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⑦原公司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
⑧原公司的資質注銷申請和所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⑨新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⑩《公司資質申請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資料)。
對于原公司短期內無法提供第7項材料的,在提出資質注銷申請后,新公司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
2.公司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的:
①《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②所有公司(包括原公司和新公司)的工商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③經公司主管部門同意的公司重組、分立方案(公司有主管部門的);
④所有公司(包括原公司和新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國有公司的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⑤所有公司(包括原公司和新公司)的公司章程;
⑥原公司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⑦原公司資質注銷申請和所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⑧新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⑨重組、分立后所有具有資質公司的《公司資質申請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資料)。
3.國有公司整體改制的:
①《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②公司的工商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③經公司主管部門同意的公司改制方案;
④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⑤公司章程;
⑥公司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⑦原公司所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⑧新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⑨《企業資質申請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資料)。
4.國有公司重組、分立的:
①《建設工程公司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②所有公司(包括原公司和新公司)的工商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③經公司主管部門同意的公司重組、分立方案;
④所有公司(包括原公司和新公司)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⑤所有公司(包括原公司和新公司)的公司章程;
⑥原公司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⑦原公司資質注銷申請和所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⑧新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⑨重組、分立后所有具有資質公司的《公司資質申請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資料)。
5.公司外資退出的:
①《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②公司的工商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③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的文件;
④經公司主管部門同意外資退出的文件(公司有主管部門的);
⑤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⑥原公司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⑦原公司所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⑧新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⑨新公司的公司章程;
⑩《企業資質申請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資料)。
注:以上“原公司”是指申請變更的資質在變更前,具有該項資質的公司,“新公司”是指申請變更的資質在變更后,具有該項資質的公司。
2021-11-23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