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南寧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南寧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農局規〔202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南寧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寧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4月6日
南寧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強龍頭、補鏈條、聚集群、提品質、創品牌、拓市場”的現代特色農業高質量發展思路,為進一步完善南寧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加強對南寧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培育壯大龍頭企業,增強輻射帶動能力,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寧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重點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或農業服務業為主業,通過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農戶緊密聯系,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南寧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議,由南寧市農業農村局認定的涉農企業。
第三條 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進競爭淘汰機制,發揮行業部門職能作用,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凡申報或已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申 報
第五條 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一)企業所在地。依法在南寧市內注冊登記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或農業服務業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涉農企業。
(二)企業經營業務。企業中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或農業服務業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
(三)企業規模。
1.農產品生產型重點龍頭企業。年銷售收入1200萬元以上,資產總值在500萬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在300萬元以上。
2.農產品加工型重點龍頭企業。年銷售收入2500萬元以上,資產總值在1000萬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在500萬元以上。
3.農產品流通型重點龍頭企業。年交易(經銷)額3億元以上,資產總值在5000萬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
4.農業服務型重點龍頭企業。主要指從事電子商務、休閑農業、農資生產、農機服務、農業科技服務等類型企業,年銷售收入(交易額)3000萬元以上,資產總值在1000萬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在500萬元以上。
(四)企業效益與社會責任。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按時發放工資,按時繳納社會保險,無重大涉稅違法行為,申報上一年度不出現虧損,且企業有持續經營能力。
(五)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在60%以下(含60%),企業近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企業帶動能力。鼓勵企業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直接帶動農戶。通過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數不應低于300戶(農產品流通型企業除外)。
(七)企業產品競爭力。企業應有注冊商標和品牌,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綠色發展要求,并獲得相關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近3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第六條 企業牽頭帶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分工協作為前提,以規模經營為依托,以利益聯結為紐帶,形成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予以優先認定;食用農產品通過綠色食品認證、有機食品認證、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的企業予以優先認定。
第七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和相關認證材料復印件。
(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原件。
(三)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自主查詢版《企業信用報告》。
(四)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上一年度帶動農戶情況證明。證明應說明企業帶動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數量和增收等情況。
(五)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近3年內產品質量安全情況證明。
(六)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3年內納稅情況證明。
(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企業近3年是否因有故意拖欠職工工資、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行為被群體投訴并受到處罰情況的證明。
(八)輔助性材料(產品質量、商標、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成果、專利、地標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1.無公害證書、綠色食品證書或有機食品證書復印件;
2.商標注冊證等商標品牌證明材料復印件;
3.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生態環境保護意見、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體系認證等復印件;
4.科技成果、專利證書復印件;
5.地理標志用標授權書或授權協議等復印件;
6.縣級農業農村局出具的企業牽頭成立聯合體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八條 申報程序:
(一)企業向注冊所在地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核實情況。
(三)縣(區)召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或領導小組審議推薦。
第三章 認 定
第九條 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日常工作由南寧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南寧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開展。
第十條 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程序和辦法:
(一) 南寧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材料初審,初審結果經南寧市農業農村局局務會討論通過。
(二) 召開南寧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議,確定擬認定企業
名單。
(三) 擬認定企業名單經在南寧市農業農村局官網公示無異議后,由南寧市農業農村局公布認定名單,并頒發牌匾和證書。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重點龍頭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其控股的子公司不享受重點龍頭企業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每年認定1次重點龍頭企業。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第十三條 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3年開展一次運行監測。同時獲得農業產業化國家級、自治區級的重點龍頭企業,按國家和自治區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執行,南寧市不再重復監測。
第十四條 監測企業應按時報送監測有關材料,作為監測評估依據。逾期或不報送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五條 南寧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加強對重點龍頭企業的跟蹤調查,采取實地考察、隨機抽查、重點督查等方式,了解企業基地建設、生產加工、市場銷售、帶農增收、質量安全等情況,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六條 監測的具體辦法:
(一)企業提交材料。監測企業應按第七條內容報送材料,審計報告和帶動農戶情況證明材料僅需提供上一年度數據。
(二)材料報送程序。與第八條類同。
(三)開展監測。與第十條的一、二項類同。
(四)結果公布。監測結果經在南寧市農業農村局官網公示無異議后,由南寧市農業農村局行文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七條 重點龍頭企業經監測合格的,繼續保留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的,取消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1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十八條 重點龍頭企業有效期為認定(監測)結果公布之日至下一次監測結果公布之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已認定和申報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取消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2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二十條 重點龍頭企業發生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較大環境污染及破壞事件、稅收違法案件、上市違規操作、坑農害農等嚴重行為的,將取消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2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二十一條 重點龍頭企業有義務配合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工作,積極參加政府和主管部門組織的農業展會及重大活動,按要求及時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同一注冊地址以及其相關聯企業只能申報或推薦1家企業參與各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評定。
第二十三條 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審工作中,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有關人員,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二十四條 重點龍頭企業更改名稱,應及時將更名前后的營業執照及企業變更通知書復印件報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確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南寧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