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才飛地”管理服務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關于對擬訂《柳州市“人才飛地”管理服務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公示
為貫徹落實《柳州市關于加快新時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克服西部欠發達區域位置等因素制約,破解高層次人才難引進、難留住、核心成果難落地等難題,進一步推動柳州市創新驅動發展,強化科技創新人才的支撐,由市科技局牽頭正在制訂《柳州市“人才飛地”管理服務暫行辦法》。現將《柳州市“人才飛地”管理服務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予以公示,公示期自11月6日至11月12日。
社會各界對《柳州市“人才飛地”管理服務暫行辦法》如有異議或修改意見及建議,歡迎以電郵方式反饋我局。以單位名義反饋意見的,反饋材料請加蓋本單位公章;個人提出反饋意見的,反饋材料請簽署真實姓名和有效聯系方式。
地址:柳州市高新一路9號市科技局人才引智與對外合作科,郵編:545001。
聯系方式:0772-2635969,lzyjb0772@163.com。
附件:柳州市“人才飛地”管理服務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2)
柳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11月6日
柳州市“人才飛地”管理服務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創新驅動發展,強化新舊動能轉換人才支撐,克服西部欠發達區域位置等因素制約,破解領軍人才難引進、高端人才難留住、核心成果難落地等難題,根據科技部《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 號)、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動科技創新促進廣西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廳發〔2020〕29號)以及《柳州市關于加快新時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柳發〔2018〕1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政策所指人才科研飛地為在柳州行政區域外設立的創新服務平臺。建設“人才飛地”,旨在通過在國內外重點城市等創新資源聚集區設立科技孵化器、研發機構和專家工作站,建設以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引進、技術轉移、創新團隊建設和企業孵化等為目標的人才平臺。
第三條 “人才飛地”的三種類型:
(一)第一類 科技孵化器。緊密結合我市新舊動能轉換產業轉型升級的整體需求,在海外和國內重點城市建設科技孵化器,委托專業化運營團隊開展招才引智,聚集當地創新要素,與當地龍頭骨干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開展對接合作,促進各類創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最終推進科技成果在我市產業化。
(二)第二類 研發機構。支持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求,單獨或與海外和國內重點城市的企業、高校、科研單位、行業協會等合作建設實驗室和技術平臺等研發機構,共享科技創新資源,提升自身創新能力,促進高層次人才的引進以及項目的本地產業化。
(三)第三類 專家工作站。支持企業、高校、科研單位在與其有合作關系的高層次人才所在地設立專家工作站,充分發揮專家為我市單位提供戰略咨詢、技術指導、科研成果轉化、新產品研發和招才引智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申報主體和條件
第四條 “人才飛地”的申報主體:第一類“人才飛地”申報主體為我市各級政府部門,第二、三類“人才飛地”的申報主體為柳州市行政區劃內的各類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企事業單位。
第五條 科技孵化器申報“人才飛地”的條件:
(一)申報單位對孵化器擁有實際控制權。
(二)具有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的能力和基礎,具有一定的孵化器運營經驗及相關人才儲備。能夠提供不少于1000 平方米的辦公場地及基本辦公設施,提供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孵化器總面積的 80%;為擬入駐柳州市的企業提供的工位不少于 20 個。
(三)擁有一支經驗豐富、熟悉當地情況的專門管理團隊,具有健全的場所管理和項目人才孵化保障體系,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完善的服務支持,幫助入駐企業降低科技合作成本。
(四)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 80%以上,每10 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 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 名創業導師。
(五)與駐地政府、高校、知名企業、研發機構等建立有合作關系。
第六條 研發機構申報“人才飛地”的條件:
(一)申報單位對研發機構擁有實際控制權,研發機構與申報單位在主營業務領域和研發方向上應具有一致性。
(二)研發機構應當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年度研發經費不低于 100 萬元。
(三)研發機構辦公和科研場地不少于 100 平方米。
(四)具有一定的研發技術力量,擁有一定數量的專業研發人員(年銷售億元以上企業的研發機構內的專業工作人員不少于 10 人,年銷售億元以下企業的專業工作人員不少于 3 人)。
(五)每年研究開發自選新產品或課題不少于 2 個。
第七條 專家工作站申報“人才飛地”的條件:
(一)申報單位須與專家簽訂 3 年以上聘用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二)專家每年為申報單位累計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2 個月。
(三)申報單位聘請的專家應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
(四)專家每年能夠為申報單位提供1 項以上新技術,解決 3 項以上技術難題。
第八條 原則上,企業申報第二、三類“人才飛地”數量分別限制3個以下:超大型企業最多可申報3個,大型企業最多可申報2個,中小微型企業最多可申報1個。
第三章 遴選程序
第九條 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科技局下發遴選通知,部署安排申報工作。
第十條 各縣區、開發區科技部門組織符合條件的單位申報,并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后報市科技局。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根據論證和實地考察的結果確定“人才飛地”名單,將“人才飛地”名單通過市科技局網站或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人才飛地”名單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科技局正式發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四條 “人才飛地”管理期為 3 年。管理期滿后,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分“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不合格的追回已經撥付的資金。
第十五條 對被認定為“人才飛地”的孵化器和研發機構,根據孵化器面積、為擬入駐柳州市企業提供的工位數、研發投入費用及聚集人才數量等因素,確定 A、B、C 三個層次,分別給予200 萬、100 萬、50 萬元的獎勵資金。
第十六條 第一、二類“人才飛地”的獎勵資金分三期撥付:發文公布后次年,考核合格后撥付 30%;二年后中期考核合格,撥付 30%;管理期滿考核合格后,撥付40%。
第十七條 單位申報第三類“人才飛地”獲批后每年考核一次,合格的每年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八條 “人才飛地”建設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每年度在市人才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監管制度,重點對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相關資金管理規定,對經費專款專用,強化監督,提高經費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人才飛地”建設實行動態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審查工作貫徹合作始終,對申報和管理期內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獎勵資金行為,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人才飛地”的建設和管理堅持“政府政策引導、企業自主經營、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當承擔單位出現經營重大情況時,須向市科技局即時報告,并依法依規妥善處置已撥市人才專項經費及購置科技資產。
第二十二條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才飛地”建設的宏觀指導;市科技局負責“人才飛地”的建設管理、系統規劃和績效評估,嚴格履行“飛地”設立、調整和撤銷方面職責;市財政局負責及時撥付人才飛地建設所需資金;承擔單位定期報送績效執行情況及財務開支情況,嚴格履行合同要求。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