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眾創空間備案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眾創空間,做好眾創空間管理和服務工作,營造良好的創業創新生態環境,激發全社會創業創新活力,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發展眾創空間工作指引〉的通知》、《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寧市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眾創空間是指在我市范圍內創辦,為小微創新企業和個人創新創業者提供包含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等在內的創業場所和綜合服務平臺,通過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途徑構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新型創新創業孵化服務機構。其主要功能是通過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供創業者或創業團隊使用的公共辦公與服務場地應與規劃審批的建筑功能相符,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用途。如需申請變更建(構)筑物使用性質的,應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擬變更情況在建(構)筑物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因變更使用性質對交通、市容、環?;蛘吖舶踩犬a生較大影響的,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后作出決定。
公共辦公與服務場地的使用符合相關物權法等法律法規要求。
第三條 各類社會組織和有志服務大眾創新創業的個人,都可以根據各自的發展目標和產業發展需求,創辦市場化、專業化、多元化的眾創空間。
第四條 市科技局對全市眾創空間進行指導和服務,認定市級眾創空間,組織評定眾創空間等級,推薦申報自治區級和國家級眾創空間。各縣(區)、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眾創空間發展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眾創空間備案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眾創空間的發起者和運營者,是南寧市轄區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組織成立的相對獨立的機構。
(二)眾創空間有明確的發展方向和固定的辦公場所,有自主產權或租期不少于3年的場所,場地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供創業者或創業團隊使用的公共辦公與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90%,能夠為創新創業者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開放式辦公空間及設備設施、寬帶網絡、開源軟硬件、商務服務等基礎條件和服務。
(三)眾創空間有專職的管理團隊和健全的管理制度。運營管理機構配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管理運營人員,具有完善的創業主體準入和退出、財務管理、檔案管理、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
(四)具備為入駐企業(團隊)提供創業融資服務的功能,與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鼓勵有條件的眾創空間設立創業種子資金或孵化基金。
(五)具有便捷的服務體系和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能為入駐企業(團隊)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結合線上線下服務平臺推進資本、技術、市場等要素的不斷融合。
(六)形成創業導師服務機制,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市場等方面的服務。
(七)聚集一定數量的創業者、創業團隊和企業。創業者不少于15人,創業團隊、企業不少于5個。
(八)已獲得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大學科技園認定的運營主體,不得重復申請備案市級眾創空間。
第六條 眾創空間備案認定程序:
(一)申報。眾創空間的運營主體向所在縣(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南寧市眾創空間備案申請表》;
2.運營機構獨立法人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3.運營團隊名單;
4.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眾創空間與導師簽約協議(復印件);
5.入駐團隊(個人)名單,入駐協議;
6.場地使用證明;
7.眾創空間建設運營方案,重點闡明現有資源和基礎條件、運營機制、可提供的服務內容、目前已取得的工作成效以及下一步發展方向和工作計劃等;
8.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二)初審。各縣(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對市級眾創空間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報市科技局。
(三)評審考察。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同時對眾創空間運營情況進行實地考察。
(四)公示。對通過評審考察的申請單位,通過市科技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
(五)備案。對公示無異議的,符合條件且運行良好的眾創空間予以備案。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條 通過備案的眾創空間納入全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服務體系,同等條件下,市科技局對眾創空間內的企業申報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給予優先資助。
第八條 市科技局建立眾創空間考核評價制度,按年度開展績效考核工作。備案的眾創空間都應按要求參加績效考核,報送績效考核材料。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眾創空間以查閱績效考核材料、到現場考察等方式進行年度績效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
第九條 對無故不參加績效考核以及在績效考核材料中弄虛作假的眾創空間,一經查證后,取消市級眾創空間備案資格,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為“優”的眾創空間申報市級科技計劃平臺建設類項目的,優先給予支持。評價為“差”的,指導其進行整改;連續兩年評價為“差”的,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十條 各縣(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加強對屬地眾創空間的指導和服務,及時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為眾創空間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協助市科技局做好眾創空間自評工作,核實相關數據和情況。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