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南寧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科規〔2018〕6號
各縣(區)科技部門,各開發區經發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規范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管理,努力營造激勵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根據《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十三五”發展規劃》(國科辦高〔2017〕55號)、《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高〔2010〕680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桂科高字〔2017〕212號)和《關于印發南寧市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南府辦〔2016〕3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南寧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南寧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南寧市科學技術局
2018年11月13日
南寧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規范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管理,努力營造激勵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培育和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高〔2010〕680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桂科高字〔2017〕2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孵化器是南寧市創新創業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的重要基地載體。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型創業企業(以下簡稱“在孵企業”)成長需求,集聚配置各類要素資源,提供包括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政策咨詢等高水平創業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成功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企業家精神,構建開放融通的創新創業環境,服務大眾創新創業。
第四條 孵化器的建設發展目標是圍繞我市產業轉型升級和創新創業需求,全面提升創業服務能力和孵化績效,不斷培育新企業、新業態、新產業,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推動高水平創業,培育高成長企業,為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提供支撐。
第五條 南寧市將全市孵化器工作納入市科技發展計劃,各縣(區)、開發區要將孵化器工作納入當地的科技發展計劃,為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南寧市級孵化器的認定與管理工作。在市級孵化器的申報過程中,各縣(區)、開發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和推薦。
第二章 孵化器的認定
第七條 申請認定市級孵化器,應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對認定申請實行常年受理,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認定。
第八條 申請認定市級孵化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獨立法人資格的專門經營管理機構,并正常運營一年以上。
(二)發展方向明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
(三)管理規范,已建立孵化器運行規章制度和財務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業的統計數據齊全。
(四)管理機構領導班子健全,機構設置合理,有專門的管理服務團隊,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60%以上,接受專業培訓的占20%以上。已建立創業導師庫,入庫導師不少于3人。
(五)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型孵化器的場地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業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占2/3以上。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和技術檢測室等配套服務場地。
(六)服務設施齊備,服務功能強,可為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人才交流與管理、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專業型孵化器除應具備上述一般功能外,還必須具備能為在孵企業提供專業技術領域的公共技術平臺、中試平臺等科技支撐體系,具備專業化的技術咨詢、管理、培訓和服務能力。
(七)孵化器應具有100萬元以上的孵化資金或種子資金,并與創業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正常的業務聯系,能為入孵企業提供必要的投融資服務。
(八)在自主支配場地內,設在市區的綜合型和專業型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分別達15家以上、8家以上;設在六縣的綜合型和專業型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分別達10家以上、5家以上。在孵企業中,20%以上的企業應通過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
(九)具有畢業企業的孵化器可以優先認定。
第九條 市級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且是產權明晰、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二)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并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
(三)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四)屬遷入企業的,其產品(或服務)應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一般不超過200萬元,屬于生產型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
(五)企業入駐孵化器時,使用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高于1000平方米(從事特殊行業的在孵企業,一般不高于3000平方米)。
(六)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或服務),知識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七)在孵企業團隊應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
第十條 市級孵化器的畢業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中至少一條: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600萬元;
(二)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三)被兼并、收購或者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四)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300萬元。
第十一條 市級孵化器的認定程序:
(一)申報市級孵化器,應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認定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經初審合格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人員實地查定,并進行專家評審。
(二)依據實地查定情況和專家評審意見,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孵化器予以核準認定,并頒發“南寧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證書或牌匾。被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的單位與其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不變。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市級孵化器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寧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書。
(二)孵化器運營管理機構法人證明與孵化器管理章程。
(三)孵化器孵化場地證明(租賃協議書、或房屋產權證及附圖等)。
(四)孵化器孵化資金或種子資金證明。
(五)孵化器運營管理機構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簡歷及證明材料。
(六)孵化器內部管理人員名單、職務,以及學歷、職稱證明材料。
(七)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務的設施清單。
(八)孵化器管理規章制度。
(九)孵化器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申報當年至申報前一個月的會計報表。
(十)孵化器內實施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情況說明。
(十一)入孵企業名錄及入孵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十二)專業型孵化器應提供專業技術平臺建設,以及專業化技術服務情況材料。
(十三)孵化器為入孵企業開展創新創業服務的證明材料。
(十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對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詐手段騙取市級孵化器資格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資格,三年內不得申請市級孵化器認定,對其申請更高級別的孵化器認定不予推薦。
第三章 孵化器的管理
第十四條 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參與、大力發展、量質并重、形式多樣、分類指導”的原則。支持和鼓勵縣(區)、開發區建立社會公益性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促進地方創新體系建設;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人、科技服務機構等各類主體立足自身優勢設立興辦孵化器;鼓勵建立專業型孵化器,優先支持符合地方產業發展方向的專業型孵化器建設。孵化器的組織形式、經濟性質、投資主體不限。
第十五條 孵化器要不斷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加大建設創業導師、公共技術平臺、創業投融資、人才引進培育等孵化體系,提供精準化、高水準的創新創業服務。推動建立“專業孵化+創業導師+天使投資”的孵化模式,探索建設科技孵化鏈條,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
孵化器還應加強與財稅、法律、評估、審計、知識產權等中介機構的合作,為入孵企業開展全流程、專業化服務;并加強與當地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創客、企業服務機構等多元主體的協同發展,促進創新創業資源開放共享,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十六條 孵化器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需求的可持續發展運行機制,在提供高品質服務的同時,構建可持續發展的商業模式,逐步實現自收自支、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
第十七條 孵化器應建立嚴格的畢業與淘汰機制,企業入孵時間一般不得超過48個月,經認定的南寧市高層次人才創業企業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入孵不得超過60個月。市級孵化器自獲得認定第3年起,每年須有不少于10%的企業進出,以保持孵化器的動態良性循環。
第十八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市級孵化器運行情況及績效進行考核,從孵化器的運行管理、創業輔導、在孵企業及畢業企業情況、科技創新成果產出等方面進行評價,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類。
第十九條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接評為不合格:
(一)無故不按要求(逾期一個月以上)上報考核材料或填報年度統計數據累計兩次以上的。
(二)孵化器或其依托單位發生社會影響惡劣的違法問題的。
第二十條 對考核結果優秀或合格的孵化器,優先推薦申報自治區、國家級孵化器和科技項目。
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孵化器,要求按考核的具體意見限期整改。整改后達到要求的孵化器,繼續運行。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級孵化器資格,其依托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組建市級孵化器。
第二十一條 市級孵化器實行年報制度,于每年的1月底,將孵化器的上年度運行情況及相關統計報表報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完成自治區和南寧市安排的相關統計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達到自治區級孵化器條件的孵化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自治區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第四章 政策與措施
第二十三條 根據國家、自治區及南寧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南寧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在規劃、土地、財政、稅收等方面為孵化器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條 南寧市每年擇優安排科技經費,支持市級孵化器開展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建設、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優先支持市級孵化器內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公共研發平臺的設立和建設。
第二十六條 市級孵化器內在孵企業申報南寧市科技計劃項目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立項。優先推薦市級孵化器內在孵企業申報自治區級以上項目。
第二十七條 鼓勵建設專業型孵化器,重點支持廣西、南寧市優先發展領域和特色產業的孵化器建設。鼓勵大型企業、科研機構等建立專業孵化器,形成專業技術、項目、人才和服務資源的集聚,促進傳統產業的技術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南寧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6年3月11日南寧市科學技術局印發實施的《南寧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南科規﹝201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