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住建局關于退休人員能否用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的說明
時間:2024-11-28 11:38
依據省住建廳廳長信箱關于“已辦理退休手續但未滿60周歲的人員,是否可以用于資質延續”的答復。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三十八條第5款,“企業主要人員應滿足60周歲及以下且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即日起,已辦理退休手續但未滿60周歲的人員,不可以用于資質申報(新設立、增項、延續等)。
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1月7日
依據省住建廳廳長信箱關于“已辦理退休手續但未滿60周歲的人員,是否可以用于資質延續”的答復。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三十八條第5款,“企業主要人員應滿足60周歲及以下且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即日起,已辦理退休手續但未滿60周歲的人員,不可以用于資質申報(新設立、增項、延續等)。
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