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店名有講究,招牌名稱與公司注冊名稱不符小心遭罰
近日,江西企業主王女士遇到了一件麻煩事:上個月初,王女士開辦了一家室內裝修公司,并以“美輪美奐”作為公司名稱字號辦理了營業執照。然而在制作門頭牌匾的時候,兒子說“奐美裝修公司”讀起來朗朗上口一些。于是王女士心想,既然店名在制作招牌的可以簡化,那不如就按照兒子說的改一改,反正也就是去掉兩個字。結果就是這一改,王女士被當地市場監管局以“實際店名與公司注冊名稱不符”為由罰款一千元。
“不是說可以簡化嗎?為什么還要罰我錢呢?”王女士對此感到憤懣不已。我們知道,公司名稱是公司的稱呼,是創業者辦理營業執照獲取經營資質的必要條件,企業在制作門頭招牌時,原則上是要將營業執照上的公司名稱全部載入進去的。然而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常能看到公司招牌名稱與公司注冊名稱不一致的情況,有些能夠正常經營,有些卻要像王女士一樣被勒令期限內拆除甚至罰款,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首先我們來看看,公司名稱是否可以簡化?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有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公司登記注冊時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違反這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由此可知,簡化公司注冊名稱這一情形在一定范圍內是合法的,那么王女士為什么受罰呢?原因無外乎兩點:一是沒有到登記機關依法備案,二是并沒有“適當”簡化。
對于公司名稱在制作招牌時如何簡化,可簡化到什么程度,我國相關法律尚未有明確的標準。但是,公司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一個公司在其登記機關所轄區域內,不得與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因此,企業主簡化名稱后必須報給登記機關備案,審核簡化后的名稱是否有重復的情況,同時防止后期出現因“公司注冊名稱與實際店名不符”而遭罰的情況。
此外,法律規定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去年7月,浙江一老板為“傍名牌”,在制作門牌的時候將自己的“生命世紀華聯超市XX加盟店”簡化成“世紀華聯超市”懸掛出來,工商部門接到后者的投訴后,認為其做法侵犯他人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勒令其在期限內拆除。因此,簡化公司注冊名稱時不可隨意增加或減少字號數,以防因與別人商標名稱相同被投訴。
綜上所述,原則上公司的招牌名稱與公司注冊名稱應保持一致,若因名稱字號太長等特殊原因想要簡化,也要符合相關規定,不能隨意更改已登記在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以上就是咕咕狗今天的科普了,若您在公司名稱使用規范方面還有任何疑問都可以咨詢咕咕狗,我們擁有專業的團隊和豐富的經驗,可為廣大經營者提供一站式企業服務。